央視網消息:近些年,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在全國各地頻繁發生,“頭頂上的安全”引發社會關注。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基礎上,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,對相關內容作出了補充完善。
新增規定明確,“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”。拒絕高空拋物不再是一種倡議,而是正式成為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定。
真兇難確定一直是高空拋物致傷案件的一大難點。以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為例,2000年5月11日,郝某在自家樓下被煙灰缸砸中,住院5個月,差點成了植物人。因為無法確定涉案煙灰缸是從哪一層哪一戶拋下的,郝某的妻子將具有拋擲嫌疑的22戶鄰居一齊告上法庭,最終法院判決22戶人家各賠8101.5元。
為此,草案特別規定,“發生此類情形的,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,查清責任人”。 同時,草案還增加規定,“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;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,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”。
如果經調查還是無法確定具體侵權責任人,按草案規定,“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”。
如果最終找到了侵權責任人,那么之前已經給予補償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,按照草案規定,有權向侵權人追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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